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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来源: | 日期:2021-09-24 | 作者:


        应急管理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序号

        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

        产生原因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生产经营单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1.警示标志是动态性的,风险点会变化。

        2.警示标志老化或者掉落人员检查不及时。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对此项规定并不清楚。

        4.没有进行风险辨识,不熟悉安全相关规定。

        1.企业建立巡查制度,定期进行现场巡检。

        2.指导企业规范设置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企业定期维护。

        应急管理局

        2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人员疏忽,设备到期后未发现。

        2.使用设备仅考虑经济效益,未按照国家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轻安全重生产,对安全设备管理属疏于管理。

        1.企业建立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2.约谈企业负责人,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3.引导企业加大对安全设备的监管力度,狠抓安全设备日常管理。

        应急管理局

        3

        生产经营单位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人员疏忽,到期后未发现。

        2.设备临时性损坏,未保养。

        3.生产经营单位轻安全重生产,对安全设备管理属疏于管理。

        1.企业建立台账,严格巡检巡查,及时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2.引导企业加大对安全设备的管理力度,狠抓安全设备日常管理。

        应急管理局

        4

        生产经营单位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企业对应履行的职责不熟悉,对应制定的制度不了解。

        1.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企业履行义务方面内容的培训。

        2.对企业如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何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加强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将警示和处罚相结合。

        应急管理局

        5

        生产经营单位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一是企业不知道需要向员工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是已经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并进行了记录,觉得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向从业人员通报。

         

        1.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企业应当开展的日常工作的培训。

        2.指导企业规范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醒企业向从人员进行通报。

        3.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情况和通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警示和处罚相结合。

        应急管理局

        6

        生产经营单位

        未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对此项规定并不清楚。

        1.与经营单位负责人约谈,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督促企业负责人学习《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等法规,并逐步对照自查整改。

        3.加强宣传

        应急管理局

        7

        生产经营单位

        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二条

         

        1.风险点动态变化。

        2.人员检查不及时。

        3.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明显警示标志存在字迹模糊、脱落、损坏等情况。

        1..企业要结合实际,及时更新风险点,安排人员定时巡查

        2..与经营单位负责人约谈,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3..督促企业负责人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对照自查整改。

        4.对企业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应急管理局

        8

        生产经营单位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1.矿山企业负责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不能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工作完成后不能完成工作闭环,对待档案记录工作不认真。

        2.矿山带班领导存在存在侥幸心里。

        1.加强对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带班记录填写的宣传教育。

        2.对矿山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提醒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填写带班记录。

        3.对领导带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照带班下井档案进行现场核实,依法查处不执行带班制度,登记记录弄虚作假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

        9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单位负责人不熟悉相关规定

         

        1.加大安全生产法宣传力度

        2.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应急管理局

        10

        生产经营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特种作业人员把关不严。

        1.与经营单位负责人约谈,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把关特殊作业人员资质取证问题。

        2.企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到期及时审核

        应急管理局

        11

        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1.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不重视职工教育培训。

        2.企业主要负责人反应用工难,人员流动性大。存在只抓生产,不重视安全的情况

        1.与经营单位负责人约谈,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职责。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应急管理局

        12

        生产经营单位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1. 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2.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发放劳保用品后,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

         

        1.与经营单位负责人约谈,强化安全意识,结合企业实际,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强化警示宣传,对因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劳动用品造成的案例进行宣传,提高企业安全意识。

         

        应急管理局

        13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1.与经营单位负责人约谈,强化安全意识,督促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强化日常检查

        应急管理局

        14

        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1.未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2.对应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8号令,认真做好应急装备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管理局

        15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1.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利益驱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和取巧心理,缺乏安全常识,习惯性违章操作。

        1.构建双重预防体系。

        2.加强监督监管。

        3.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4.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应急管理局

        16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未在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1.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2.经营单位意识淡薄,未及时变更

        1.督促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醒企业及时变更。

        2.日常执法中强化宣传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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